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 光山县行政区域内自即日起全域全时段禁止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全面加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庄(社区)、村民小组三级禁售禁放监管网格作用,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三、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利用蓝天卫士等监管平台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时发现并第一时间向各辖区交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信息。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销售,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的,依规依纪处理。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经营,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各乡(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参与宣传劝导工作,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10”。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可拨打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