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微生活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2504|回复: 0

明确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复制链接]

3096

主题

3096

帖子

1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6621
发表于 2023-3-14 16: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将互联网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费用纳入医保结算体系”的建议,国家医保局近日答复,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国家医保局表示,符合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在收费方面,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地区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患者接受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此外,国家医保局强调,将“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结算明细、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门诊病历等信息纳入智能监控范围,加强对“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的引导和审核,实现基金监管向大数据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智能监控转变。运用音频、视频等形式查验“互联网+”医疗服务接诊医生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诊察费和药品费予以拒付,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来源:央视新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光山微生活 ( 豫ICP备15029603号 )

豫公网安备 41152202000006号

豫ICP备15029603号

GMT+8, 2024-11-26 20:27 , Processed in 0.071259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