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光山公安交警深挖事故成因,从严从重打击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酒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2月1日,交通事故逃逸人李某、酒驾事故当事人王某二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5日。 2022年11月28日6时57分许,李某福驾驶三轮摩托车沿23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光山县寨河镇王畈村路段时,撞上前方路边行人李某及其停放在路边的三轮电动车,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福驾车逃逸。2022年12月2日,李某福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归案后,光山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因疫情原因,李某福于2023年2月1日被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
2022年11月23日13时45 分许,王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血液乙醇含量:51.1mg/100mL)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光山县弦山办事处上官岗村植物园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山干渠小桥路段时,撞上沿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曹某驾驶的鄂AE0**V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发现,王某于2017年7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光山县交警大队白雀中队作出处罚。此次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已属二次酒驾。2022年12月8日,光山县公安局决定对王某以准驾不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之处罚。因疫情原因,王某于2023年2月1日被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 请勿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如不慎发生交通事故, 一定要救助伤员、保护现场, 并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逃避责任。 来源:光山交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