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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公安局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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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6 16: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光山县公安局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涉危险化学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推进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举报电话:110或拨打辖区派出所报警电话。县局举报电子邮箱:gsxgajzadd@126.com邮寄地址:光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管理大队,邮编:465400。
第三条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非法持有、走私、制造、私藏、寄递枪支及零部件案件,逮捕主要犯罪嫌疑人,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或气枪2支(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60件)以上的,以及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制造、买卖、运输、寄递、储存爆炸物品案件,逮捕主要犯罪嫌疑人,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手榴弹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打掉相关犯罪团伙的,给予举报人员以下奖励:
1.查破涉枪涉爆重大网络犯罪案件,打掉犯罪团伙,取缔非法制贩窝点的,视情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奖励。
2.查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寄递、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刑事案件的,视情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奖励。
3.查破重大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犯罪案件,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5000元至2万元奖励。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非法制造、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重大刑事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奖励。收缴涉案物品未达到上述刑事案件标准,按照治安案件处罚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查处。
第五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提出核实情况申请,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应自核实情况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证件按规定领取奖励。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证件按规定领取。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领取,未及时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办的;
(二)举报人为公、检、法、司、城管、安监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人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光山县公安局

 


来源:平安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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