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温天气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温馨提醒
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信阳市人社部门温馨提示如下:
1.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特点和劳动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
日最高气温在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日最高气温在37℃至40℃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在35℃至37℃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和药品等,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等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9日 来源:信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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