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民办学校(幼儿园)学生家长的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及关于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现就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工作通告如下,请各位家长监督:
1.严禁民办学校(幼儿园)跨学期预收费用。民办学校(幼儿园)对入校(园)学生(幼儿),按学期或按月收取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家长应当理性对待“打折优惠”活动,避免出现提前缴费、超期缴费等问题。
2.严禁民办学校(幼儿园)未经公示收费。民办学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依据等,并同时在学校(幼儿园)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遇有收费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民办学校(幼儿园)要及时更新公示的相关内容。民办学校(幼儿园)如要求家长缴纳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外的其他预收费,家长应当拒绝并举报。
3.严禁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4.严禁在监管账户外实施缴费。缴费前,请家长务必认真核对学校(幼儿园)提供的账户信息是否与教育部门备案的账户信息一致,拒绝将相关费用缴入未经备案的账户、无关账户或私人账户等无法确保资金安全的账户,防止产生退费纠纷或维权困难等问题。
请家长和我们共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自觉抵制违规收费行为。如学校有违规乱收费的现象,可以拨打投诉受理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