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政府通告 2024年第3号 光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更好地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发动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企业厂(场)内作业、园林作业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堆高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车等。 二、低排区范围 (一)县城区:东:大广高速以西;南:滨河北路以北;西:西三环路西1公里内以东;北:交警大队以南区域范围。 (二)园区:光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光山县静脉产业园区。 (三)全县施工工地、工矿企业,蔡桥火车站货场。 三、管控要求 (一)低排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低排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 (三)低排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要求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合格尾气检测报告。 (四)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应急抢险工程所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光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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