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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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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9 17: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0号),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约束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持续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食品销售“十不准”,要求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十不准”要求,并在食品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食品销售“十不准”明确规定:


 不准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
不准采购无合格证明或来源不明的食品。
不准销售“三无”食品。
不准销售过期食品。
不准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畜禽肉。
不准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不准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不准无健康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
不准未按储藏温度要求存放冷藏冷冻食品。
不准未按“三防”要求销售散装食品。

食品销售“十不准”内容简单明了,对食品经营者一次性告知,进一步明确了销售主体责任,既可对照自查自纠、强化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督管理,又扩大了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能力。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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