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大苏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区,商务中心区,火车站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光山县城区户外广告和自设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光山县城区户外广告和自设牌匾 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自设牌匾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 本办法所称自设牌匾是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底板(铝塑板、扣板等)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第三条 户外广告和自设牌匾的设置应对光山县人文及商业特色、道路特征、节点特色进行统筹考虑,设置的位置、类型、尺寸、色彩、内容、照明方式等应与周边建筑、空间环境相协调;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等安全要求,应科学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符合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守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内容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二)外观应当样式美观,形体完整,色泽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一道路或同一区域所设置的同一类广告设施应保持同一规格,不同广告设施应保持一定配置距离,避免重叠设置。 第五条 设置自设牌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禁止出现商品营销、经营服务范围、电话号码、变相发布广告等宣传内容。 (二)地点仅限于本单位办公地或经营地,以建筑楼体为单元,以不遮挡采光窗、不影响建筑特色、不侵犯相邻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 (三)应遵循“一店一招、两齐一平、左右相接、厚度一致、画面协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其位置、规格、材质、内容、色调及灯光等必须符合街景规划,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美观。 (四)同一建筑物上自设牌匮的形式、高度、外挑距离等应当统一有序,牌匾厚度不得大于30厘米,保持相同的高低尺度和统一连续的界面;材料为铝塑板、亚克力板、大理石或其他新型材料。在此前提下,具体画面可作个性化设计。 (五)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原则上在一楼进出通道口有条件的地方设置铜牌或统一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对特殊情况的,二层及以上单位可在建筑物内或建筑物所在广场中统一设置指示标牌。 (六)严格控制使用电子显示装置。 第六条 自设牌匾位置设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宾馆或酒店、商业大厦、商务写字楼只可在其建筑外墙面、入口处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设置。 (二)城市对外交通站场(如火车站、汽车站等)和医院可在其门面上方墙面设置;可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 (三)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非商业性优秀近现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行政办公楼等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LOGO除外)。 (四)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在行车视线影响范围内不得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自设牌匾。 第七条 户外广告位置设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设置立柱式灯箱广告。 (二)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垂直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的户外广告。 (三)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施工工地围墙设置户外广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玻璃幕墙外墙面设置的。 (五)跨街道设置的。 第九条 内容控制要求: (一)单位名称牌匾设施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志,应当与经营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 (二)建筑物名称牌匾设施所显示的建筑名称,应当与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一致。 (三)牌匾设置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四)老字号牌匾、手书牌匾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且中文部分占主要位置。单个招牌内的中文名称应当集中,字体宜小不宜大。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自设牌匾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自设牌匾的设置单位应按批准的时间、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自设牌匾的设置单位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污浊、破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和自设牌匾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区)户外广告和自设牌匾设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光山县城区门头牌匾管理办法(暂行)》(光政办〔2016〕81号)同时废止。我县原有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