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夜11时许,光山县公安局马畈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一男子正在某娱乐场所打架闹事。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涉事男子李某建一身酒气,正在场所内追赶他人,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并亮明身份。李某建不但不理会民警的警告,还对处警人员发起人身攻击,脚踹、打骂撕咬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辅警,在民警对其传唤带离期间,李某建拒不配合,并损毁警车车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及后果。案件发生后,副县长、公安局长、督察长彭辉第一时间作出指示:立即开展调查,依法严惩!县局迅速启动维权机制,督察大队、刑警大队民警连夜赶往马畈派出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派出所醒酒室,李某建依旧满口污言秽语,高声叫骂并扬言报复,气焰十分嚣张。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询问相关证人、证据固定等调查取证工作,在全面客观查清李某建的犯罪事实后,光山警方以涉嫌袭警罪对李某建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今年是《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颁布实施三周年,光山公安将始终对侵犯民警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辱警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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