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饮酒后意外坠入护城河溺亡,责任究竟是由死者自己负担,还是由几名酒友负担?或者是由对护城河实施河堤修建的施工方某公司来负担?近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
某日晚上,杞县居民李某让朋友刘某出面召集赵某、张某等人到饭店吃饭,共喝3瓶白酒和多瓶啤酒。
当晚9时许,赵某要带哭闹的孩子回家,便先行告辞。时隔不久,饭局结束。刘某送张某回家时又接到马某的电话,后三人到了一个夜市摊,要了一瓶白酒,再次推杯换盏。喝了一会儿,因为话不投机,刘某与马某发生口角,张某将两人拉开。从地上站起来后,刘某打车离开,张某和马某各自回了家。
当晚,刘某一直没有回家,次日家人报警。10多天后,警方在护城河里发现了刘某的尸体,法医鉴定为机械性窒息死亡,符合生前落水的情形。警方现场查看发现,刘某回家的必经之路上,一段护城河及河堤正在由某公司施工修建,没有安装安全防护栏,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识,行人可以随意通行。
得知刘某死亡的消息后,其家属将某公司及酒友张某、马某、李某、赵某等4人告上法庭,要求5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