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新中以入额法官身份,承办减刑案件并担任审判长,在信阳监狱数字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冉中民减刑一案。信阳监狱副监狱长刘付君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了提请减刑建议书,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邹懿、检察员胡伶俐出庭,对整个审理过程进行了监督。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旁听了庭审。
此次庭审,信阳中院官方微博进行了报道,法制日报、河南法制报、信阳日报、信阳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了现场采访报道。
罪犯冉中民,曾担任南阳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正处级。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追缴现金41.7万元、购物卡3.2万元、价值3.7万元的100克金条一根及房屋一套上缴国库(已缴纳现金32万元,金条及房屋已追缴)。冉中民自入狱以来获得了5次表扬的行政奖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专门指导意见,要求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公开,并对全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提出了“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即受理案件后一律公示,“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违法违纪办案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做了更严格、规范、细致的要求。
庭审中,告知了罪犯冉中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刑罚执行机关宣读了减刑建议书,说明了提请减刑的理由和依据,出示了冉中民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围绕冉中民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影响减刑的其他情节进行了法庭调查,监区管教干警陈晨、冉中民同监区罪犯王清华出庭作证,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表了意见,审判长、审判员对冉中民进行了宣传教育。在冉中民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张新中带领信阳中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林群等在信阳监狱召开座谈会,就减刑、假释工作进行调研。
省人大代表、信阳市审计局副局长贾作平,市人大代表、市人大选工委副主任李俊,市政协委员、市委政法委防范办科长鲍倩,市政协委员、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勇刚,廉政监督员、信阳日报法治周刊部主任夏青云,河南法制报记者周惠等参加座谈。
座谈会上,邹懿、贾作平、李俊、鲍倩、信阳监狱十监区监区长陈振武等畅谈了对本次庭审和减刑、假释工作的认识和体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张新中代表信阳中院对信阳监狱长期以来的支持表示感谢,对座谈中大家提出的疑问和问题进行了解答。他指出,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新规定对减刑、假释条件及减刑幅度等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并严格贯彻落实,确保减刑假释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的实质化,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制度要求,把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应予减刑假释的事实和证据展示在法庭、质证在法庭,杜绝庭审流于形式,并从抓好安全管理,处理好劳动生产与教育改造的关系,发挥司法改造的作用等方面谈了意见和建议。
此次张新中院长主审案件并深入监区调研减刑假释工作,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落实院庭长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院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也是严把“三类犯罪”减刑假释关,杜绝外界“以钱买刑”误解,推进阳光减刑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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