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申报缴费工资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7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开始申报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7月1日将启用2017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近期,我市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开展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缴费工资与养老保险待遇直接挂钩,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方便参保企业申办,现将有关政策和申办方式告知如下:
缴费工资基数标准 缴费工资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缴费工资申报后,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总额为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档次,作为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
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于每年6月25日之前申报,未按照规定申报的, 自7月起按照上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10%确定。 其余月份可以申报人员增减和缴费工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申报方式 参保单位应于5月底前携带U盘, 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大厅代理服务窗口, 下载拷贝电子版工资收入申报表(Excle格式), 并按要求填报数据,6月25日之前到代理服务窗口上传申报的缴费工资。
法律责任 参保单位应当如实准确申报缴费工资,申报缴费工资打印纸质资料交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加盖单位印盖后由参保单位长期留存备查。因缴费工资基数不实引起的争议由参加单位和职工个人负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稽核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将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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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2017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