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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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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0: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0c5b571t7edb331d2398&690.jpg  为有效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确保县域内道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加强对货运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管力度
  县工商质监局、国土资源局、河砂办等单位要根据各自管理权限,与相关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合法装载承诺书,建立源头装载单位管理台账,建立健全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落实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责任,增强其主动治超和合法装载意识,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管理手段,制定违规企业的惩治措施和监管的实施细则。
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企业的归口分别抄送工商质监局、国土资源局、河砂办等主管单位,工商质监局、国土资源局、河砂办等单位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所涉企业进行处罚制裁。同时,坚决杜绝货车中途加载行为,县国土资源局清理取缔非法堆料场,县工商质监局清理取缔非法储煤场,县河砂办取缔非法堆砂场,其他货物分装站场由相应主管部门牵头清理取缔,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和辖区政府要积极配合清理整改工作。
  二、加强联合执法及整改工作
  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格路面管控,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公路,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2016)的要求,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县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严格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处以每超1吨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信息录入车辆违章系统,并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驾驶人一次记6分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驾驶人一次记3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联合执法过程中由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开具称重和卸载单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据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对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人员依法进行罚款、记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消除后,公安交警部门开具销号证明,经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确认后方可放行车辆。
  根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依据抄告信息,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和车辆驾驶人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治超工作政策措施宣传
  各乡镇(街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治超宣传工作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治超工作的开展情况,宣传好做法、分享好经验,引导基层干部、工作人员积极充分地发动群众开展治理超限工作,切实保障治超工作取得实效。公开治超监督和举报电话,接收群众提供的线索,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要建立完善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对突发情况及时上报。
  四、加强治超工作监督检查
  联合治超执法人员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严格执法、逢超必卸,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县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对联合治超执法行动进行抽查,发现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规执法行为,将依纪依规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车辆超载举报电话:0376-8888722(交警大队)
                          0376-8855171(交通运输局)
        执法行为举报电话:0376-8569129
  特此通告

(来自光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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