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等司法活动,于2024年2月27日正式上线并对社会开放。 近日,光山县法院案例《刘甲等诈骗案——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分规则》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刑事 诈骗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网络销售型诈骗 虚假广告 保健品 刑罚裁量 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甲、吴某勇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潢川县租赁房屋,购买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先后招揽被告人刘乙、肖某君、郑某君等人,利用聊天工具,使用统一话术剧本,发布虚假广告,以冒充专家、PS虚假图片等方式,销售所谓“杞草黄精植物饮品、植物蛋白固体饮料”男性保健用品,骗取他人财物。刘甲、吴某勇从他人处大量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等信息的个人信息共计11517条。 上述具体作案方式包括:(1)“约单”,由业务员专门针对前期购买过男性药品或者保健品的人员进行联系,谎称公司有专业男科指导老师可以治愈男性生理疾病,初步取得客户信任;(2)“打单”,由其他话务员按照“话术”冒充专业男科指导老师等虚假身份与客户联系,诱骗受害人订购冒充具有功效的产品;(3)“跟单”,在骗取客户信任后使用二维码收款、快递货到付款等方式收取受害人钱款,同时进行售后“服务”,在客户提出异议时进行处理。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刘甲团伙诈骗金额为6370564.46元。被告人刘甲、吴某勇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雇佣员工支付工资等费用2844833.89元。其中,被告人肖某君负责联系被害人实施诈骗,非法获利109650元;被告人郑某君负责联系被害人实施诈骗,非法获利79535元。在审理过程中,肖某君、郑某君全部退出违法所得。 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豫152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甲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勇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刘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七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君、郑某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刘甲、吴某勇、薛某、刘乙分别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2024)豫15刑终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甲、吴某勇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刘甲、吴某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被告人刘甲、吴某勇及其辩护人提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受害人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证明涉案被害人系基于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应定性为虚假广告罪而不是诈骗罪的意见,经查,刘甲、吴某勇等人利用聊天工具,使用统一话术剧本,以冒充专家、PS虚假图片,发布虚假广告等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在业务员的诱导下购买没有实际功效的产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甲、吴某勇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认定被告人薛某、刘乙、肖某君、郑某君构成诈骗罪。经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参与时间长短、所起作用大小、违法所得情况等情节,对各被告人依法裁量刑罚,并对肖某君、郑某君适用缓刑。 1.在网络销售型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往往会对其出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对此,应当根据涉案商品价格、功能、具体行为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妥当把握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限。对于出售商品价格与成本价差距悬殊,采用固定销售“话术剧本”诱使被害人反复购买,且被害人购买商品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所涉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网络销售型诈骗犯罪,依法以诈骗罪论处。 2.网络销售型诈骗犯罪,往往层级复杂、人员较多。办理相关案件,要坚持宽严相济,准确区分人员地位作用,妥当裁量刑罚,实现罪刑均衡。对于主观恶性大,把“销售”变为“骗术”的组织者、领导者等主犯,从重处罚;对参与时间短、仅领取少量报酬等发挥作用较小的人员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通过适用缓刑等,确保案件办理的良好效果。 3.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进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66条 一审: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2023)豫152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28日) 二审: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5刑终24号刑事裁定(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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