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我县继续实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希望广大群众一如既往地支持禁售禁放工作。 一、我县所有行政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范围内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服务对象告知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主动向亲人、朋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以及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劝导家人、朋友不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安全健康文明环保生活新理念。 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主动监督、积极向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举报,共同抵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希望广大群众朋友自觉遵守禁售禁放规定,并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我们将对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广大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光山县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智慧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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