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明港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服务中心,发展改革部门:
为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聚焦解决群众关注度高的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信息公开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按照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力度专项活动的通知》(豫建房〔2023〕43)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加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力度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开展专项检查。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全部物业小区服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物业企业严格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凡利用物业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产生收益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益和支出情况。
(二)强化问题整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公示、公布相关信息的,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物业企业立即整改,并明确完成时限。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通过公开曝光、限制招投标等方式对违法违规企业予以惩处。必要时可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联合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物业服务成本调查,为业主提供参考。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公布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办法,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实施步骤
自2023年3月5日开始,至2023年4月2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纠(2023年3月15日前)。各县、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迅速行动员部署,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填写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留档备查。
(二)全面排查(2023年4月20日前)。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物业小区进行全覆盖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小区相关信息公示、公布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三)总结完善(2023年4月25日前)。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查漏补缺,完善台账,形成工作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物业小区信息公开力度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实际举措,是增加物业服务透明度,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载体。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立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落实信息公示。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细化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到人,全面推动落实,坚决避免出现盲区。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于4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报告分别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员会。
(四)加强检查督导。市物业管理协会应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按要求进行公示、公布,及时解答有关信息公开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