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财政局 关于严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串标围标 促进投标企业诚实守信的通知 各投标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要求,防范和惩治供应商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交易市场,促进投标企业诚实守信和政府采购诚信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按照《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四、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外,参与同一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将会判定为无效:(一)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六)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七)不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参加的,将会被认定投标无效。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串通投标第223条以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八、各投标供应商应知晓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和严重后果,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各投标供应商应深入了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法律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知晓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和严重后果,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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