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关市县两级政府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求和《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2013〕914号】等规定,决定举行《光山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光山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否适当可行,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名额为32人。 1、与光山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报名参加,听证机关将从不同类别的报名申请人员中选择确定。 2、其中:县人大代表1人、县政协委员1人、法律工作者1人、专业技术人员1人。 相关企业和部门共8人:县城市管理局1人、县财政局1人、县交通局1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人、乡镇政府代表2人、朗洁公司1人、仁仁洁公司1人。 3、县城居民代表2人、乡镇街道居民代表2人、农村村民代表3人、政府部门代表1人、事业单位代表1人、企业单位代表2人、社会团体代表1人、民办非企业组织代表1人、交通运输行业代表1人、经营服务性行业代表6人。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0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三、报名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光山县常住居民; (2)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和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并能够真实地反映意见; (3)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议事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同意向社会公开个人姓名及职业信息,能亲自参加并能自觉遵守会场纪律。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报名方式。网上报名请下载并填写报名表,用电子邮件发送至gsfgw0928@163.com。现场报名地点为:县发改委物价股(原物价办三楼西)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 附件:1、听证会报名表 。 2、《光山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见县政府网站。 附件1: 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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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
| 职业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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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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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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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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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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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
| 所属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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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参会 主要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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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机关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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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光山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我县垃圾处理能力和质量,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住建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和《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74号】文件精神,光山县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光山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9月8日—10月8日。 联系电话:8855977 8855685 电子邮箱:gsfgw0928@163.com 光山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我县垃圾处理能力和质量,根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住建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政府部门规划建设的垃圾站或环卫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县县城规划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我县农村环卫作业覆盖区域内的单位和村民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相关部门、各乡镇、各街道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1、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我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各征收单位年度征收目标,负责根据我县环境卫生发展计划提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计划;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县城居民和县城规划区外县市政公用企业集团自来水用户村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城区主次干道沿街门店等经营服务性行业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2、县发改委负责核定征收对象收费标准。 3、县财政局负责征收票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县城市管理局制定各征收单位年度征收目标,并依据本办法对各征收单位年度征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兑现奖惩;负责全县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县交通运输工具行业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欠费商户、企业的注册信息。 6、县紫水街道办事处、县弦山街道办事处、县商务中心区、县官渡河产业聚集区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7、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交通运输工具行业除外)。 第五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县城市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年度征收目标,报县政府审核后实施。对完成年度征收目标的单位或部门,除兑现10%的手续费用外,超额部分按50%奖励返还给征收单位,对未完成年度征收目标任务的征收单位或部门,手续费按实际征收额的5%结算,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我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其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核定,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状况、垃圾处理成本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 1、 居民、村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1)县城规划区内县城居民和规划区外的县市政公用企业集团自来水用户村民:每月随水费征收每方0.40元。 (2)乡镇街道居民和农村村民: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2元(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每月随水费征收除外)。 (3)对实行垃圾分类回收,收集的居民、村民用户,可通过差别收费、减免政策等,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交通运输工具垃圾处理费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按所有工作人员人数征收、县城规划区内每人每月1.5元,乡镇每人每月1元。 (2)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公交公司、个体运输经营者等以客货运输为主业的经营单位,按车辆数征收,每辆车每月10元。 3、经营服务性行业垃圾处理费 (1)餐饮、娱乐、洗浴、吧类、食品加工店、洗车店、废品站、货栈、五小企业等按经营面积征收,县城规划区内:5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5元,50-1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4元。100-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3元,5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2元。乡镇:按县城规划区内同类标准的70%征收。 (2)商场、超市、经营商店、食杂店、干洗店等其他经营服务性行业按营业场地面积征收,县城规划区内:5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4元,50-1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3元。100-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2元,5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1元。乡镇:按县城规划区内同类标准的70%征收。 (3)宾馆、旅店、招待所按床位征收,县城各床位每月4元,乡镇每床位每月2元。 (4)早点、夜市、固定摊点中有三张经营桌以下的,县城每个摊位每月20元征收,乡镇每个摊位每月10元征收;有三个经营桌以上的摊位,县城按每个经营桌每月10元征收,乡镇按每个经营桌5元征收。 (5)各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摊位,县城按每个摊位每月15元征收,乡镇按每个摊位每个月10元征收。 第七条: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托人支付用于物业管理区域或居民庭院内清扫保洁,并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规划建设的垃圾投放点所发生的清扫保洁费是一种有偿服务费用,不属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下列对象依相关证明材料免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特困家庭; 2、县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 3、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 4、破产、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 ; 5、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敬老院; 第九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征收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专款专用,用于支付社会资本方环卫服务企业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垃圾费用、环卫工人和保洁员工资以及垃圾运输车等环卫配套设施维修维护费用。 第十条:征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严格征收,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同时,不断完善征收方式,灵活多样、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缴费。 第十一条:征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各票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票据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按月登记汇总,上报票据的收发、领用、作废、和收费情况。 第十二条:拒绝、阻扰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2、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第十六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我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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