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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光山一女子辱骂威胁法官,扰乱法庭秩序,被光山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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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2 17: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定场所,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并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违反法庭秩序,干扰庭审活动,则是对国家权力、司法权威的一种藐视和挑衅。


8月20日下午,光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张某不听制止,当庭高声喧闹,以污言秽语肆意辱骂、威胁主审法官,并拉扯其他审判人员,阻碍了正常的审判活动,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庭审结束后,张某滞留在该院审判区,继续以吵闹、辱骂的方式发泄情绪,对审判人员、值庭法警的劝阻置若罔闻,并且还变本加厉采取大声哭闹、地上打滚等过激方式引起其他当事人围观,严重影响光山县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


在多次劝导无效后,法警强制将张某带离审判区。随后,光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张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直到被送往拘留所,张某才如梦初醒,悔不该当初,但为时已晚。


光山县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法律是严肃的,审判活动是权威的,审判法庭是庄严的,任何人都需要尊重审判人员,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正当诉求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和理性方式来表达,使用无理取闹甚至违法行为等极端方式发泄不满则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和破坏,依法会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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