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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中院院长张新中开庭审理南阳市农业科学院原副院长冉中民减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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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15: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6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新中以入额法官身份,承办减刑案件并担任审判长,在信阳监狱数字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冉中民减刑一案。信阳监狱副监狱长刘付君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了提请减刑建议书,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邹懿、检察员胡伶俐出庭,对整个审理过程进行了监督。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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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冉中民,曾担任南阳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正处级。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追缴现金41.7万元、购物卡3.2万元、价值3.7万元的100克金条一根及房屋一套上缴国库(已缴纳现金32万元,金条及房屋已追缴)。冉中民自入狱以来获得了5次表扬的行政奖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专门指导意见,要求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公开,并对全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提出了“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即受理案件后一律公示,“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违法违纪办案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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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做了更严格、规范、细致的要求。


庭审中,告知了罪犯冉中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刑罚执行机关宣读了减刑建议书,说明了提请减刑的理由和依据,出示了冉中民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围绕冉中民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影响减刑的其他情节进行了法庭调查,监区管教干警陈晨、冉中民同监区罪犯王清华出庭作证,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表了意见,审判长、审判员对冉中民进行了宣传教育。在冉中民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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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张新中带领信阳中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林群等在信阳监狱召开座谈会,就减刑、假释工作进行调研。

省人大代表、信阳市审计局副局长贾作平,市人大代表、市人大选工委副主任李俊,市政协委员、市委政法委防范办科长鲍倩,市政协委员、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勇刚,廉政监督员、信阳日报法治周刊部主任夏青云,河南法制报记者周惠等参加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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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上,邹懿、贾作平、李俊、鲍倩、信阳监狱十监区监区长陈振武等畅谈了对本次庭审和减刑、假释工作的认识和体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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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中代表信阳中院对信阳监狱长期以来的支持表示感谢,对座谈中大家提出的疑问和问题进行了解答。他指出,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新规定对减刑、假释条件及减刑幅度等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并严格贯彻落实,确保减刑假释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的实质化,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制度要求,把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应予减刑假释的事实和证据展示在法庭、质证在法庭,杜绝庭审流于形式,并从抓好安全管理,处理好劳动生产与教育改造的关系,发挥司法改造的作用等方面谈了意见和建议。


此次张新中院长主审案件并深入监区调研减刑假释工作,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落实院庭长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院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也是严把“三类犯罪”减刑假释关,杜绝外界“以钱买刑”误解,推进阳光减刑的具体举措。


  今年以来,我市罗山、潢川、固始、息县等法院院长也穿上法袍拿起法槌,带头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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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山县法院院长尹伟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殷某非法狩猎一案,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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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潢川县法院院长郭长林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一案,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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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固始县法院院长郑镇林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等三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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