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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一夫妻因离婚后房产问题在法庭上大打出手,分别被拘留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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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2 10: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潢川法院对公然在法庭上吵闹厮打、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胡某某、张某某作出处罚决定,对胡某某处拘留三日并处罚款2000元,对张某某处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这是潢川法院首例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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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5月2日上午,潢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胡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双方亲属也到场旁听庭审。法庭调查阶段,胡某某与张某因房产问题发生争执,胡某某情绪激动,在法庭上破口大骂,坐在旁听席上的张某妹妹张某某冲上法庭与胡某某扭打在一起,审判长多次制止无效,致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鉴于胡某某和张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妨碍审判活动进行,我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胡某某处拘留三日并处罚款2000元、对张某某处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


法官有话说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在审判过程中,每位诉讼参与人及旁听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如果非理性表达诉求,扰乱法庭秩序,藐视法律和司法权威,情节较轻的,将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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