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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文件抓脱贫:获差评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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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5 15: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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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市县党政正职履行脱贫攻坚责任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这对于压实领导责任、抓实脱贫攻坚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组织部负责人就《考评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出台《考评办法》的背景和主要考虑。

  答:根源在于部分干部的政治站位不够高、指导思想不够正、工作作风不够实。省委对这一情况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谢伏瞻同志强调要把抓好脱贫攻坚作为同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政治任务、作为检验“四个意识”的重要标准,认真落实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

  制定这个《考评办法》,主要目的是以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压实市县党政正职的关键责任为着力点,推动形成市县乡村层层抓落实、干部群众合力促攻坚的良好局面。一是突出抓关键、抓责任落实。二是突出整合考核资源、准确考核评价。三是突出脱贫攻坚效果责任考评。

  问:《考评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一是18个省辖市党委书记、市长;二是52个贫困县(37个国定贫困县、15个省定贫困县)党委书记、县长;三是77个贫困人口较多的(1000人以上)非贫困县(市、区)党委书记、县(市、区)长。对已脱贫摘帽的贫困县党政正职进行跟踪评价,重点了解返贫和新增贫困人口是否在限定比例之内。

  问:对市县党政正职履行脱贫攻坚责任进行考评,重点考评哪些责任?

  答:对市县党政正职重点考核五项责任:一是政治担当责任。二是决策部署责任。三是推进落实责任。四是问题整改责任。五是脱贫效果责任。

 问:怎么考准考实市县党政正职履行脱贫攻坚责任?

  答:构建了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三位一体的考核体系。在平时考核方面,加强对市县党政正职履行五项责任情况的经常性考核了解。每季度对其履责情况形成专项评价报告。对精准脱贫的指标性要求,能量化的要量化评定。

  在专项考核方面,加大对市县党政正职履行脱贫攻坚责任情况的考核力度。对市县党政正职履责情况设置专项指标。

  在年度核查时,对市县党政正职履责情况重点核查。在年度考核方面,在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中,把履行脱贫攻坚责任情况作为市县党政正职年度考核述职报告重要内容。

  在民主测评中设置专项指标;在考核谈话中,注意了解履行责任情况;在实地考察中,围绕五项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印证。同时,把脱贫攻坚工作中受到省以上表彰,以及存在问题被中央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情况,作为等次评定的重要内容。

  问:考核评价是“指挥棒”,请问在强化“指挥棒”作用上有什么针对性措施?

  答:谢伏瞻同志强调,要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做得好的,该表扬的表扬、该提拔的提拔;做得差的,该批评的批评、该处分的处分、该约谈的约谈、该调离的调离。

  《考评办法》将考评结果同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每年度按照三类对象分类考评,对市县党政正职履行脱贫攻坚责任评定“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按照党政同责的原则,同一市县的党政正职,一般按同一等次评定。在此基础上,对评为“好”等次的,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作为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评为“较好”等次的,加强督促指导,巩固现有成果;对评为“一般”等次的,进行约谈,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评为“差”等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问:为确保考核评价工作落到实处,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考评办法》指出,市县党政正职履行脱贫攻坚责任考评工作,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扶贫办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是加大督查巡查力度。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成立河南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的通知》,从省直单位抽调40名机关干部,分为10个组,分别由厅级领导干部带队,实行专人专职专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为确保督查巡查实效,对责任心强、成绩显著的,优先提拔使用;对工作不力、不能胜任的,退回原单位、不得提拔重用,并责成原单位重新选派人员。 三是加强综合评判。《考评办法》提出,结合脱贫攻坚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奖惩等情况,建立市县党政正职履行脱贫攻坚责任考核档案,作为评定履职尽责情况的主要依据。

  四是强化纪律要求。《考评办法》强调设置脱贫攻坚纪律红线,对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或域内出现重大事件、重大问题,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这样,既约束脱贫工作主体,又约束监督主体,防止发生对组织不忠、对群众不实的问题,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为脱贫攻坚工作向纵深推进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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