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山县禁止销售燃放许愿灯的 公 告
近年来,放飞“许愿灯”(又称孔明灯)祈福渐成一种风尚,广泛传播、燃放。殊不知“孔明灯”是移动的明火,具有很强的火灾危害性,它是以固体酒精等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纸质灯笼内的空气产生浮力,可渐渐升入高空飘荡,属于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孔明灯点燃后其燃料外焰稳定高800℃,而一般纸张的可燃温度只有130℃。在施放过程中受气流的影响,极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纸质灯罩,燃着的灯罩飘落到阳台、货物堆场、房顶、林地、垃圾场等处立即引起火灾。此外,孔明灯升空后无拘无束飘荡,很容易被电线电缆、树木、高大建筑、广告牌等绊住,失去平衡也极易酿成火灾、电力等灾害事故,为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现将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不听劝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出现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非特定地区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对燃放“孔明灯”引发其他治安案件的,辖区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违法燃放的“孔明灯”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对于销售“孔明灯”的摊点及流动贩卖“孔明灯”的人员,由工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为了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财产安全请自觉抵制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发现销售摊点自觉拨打举报电话110,12315。 特此公告 光山县县委宣传部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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